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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综合奖学金管理及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次数:17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学金设置的目的是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以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先进,树立典型。

第二条 经费来源:全额由学生学费中提取。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由学生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务会为奖学金评定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生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奖学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学生申诉。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以部(年级)单位进行,各部(年级)负责所辖各年级(专业)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各部(年级)负责所辖各年级(专业)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质询和解释。

第三章 等级及金额

第八条 奖学金类别、比例和金额:

获奖人数按比例计算(四舍五入),总获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5% 以内,其等级金额如下:

一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2%,每生每学年奖励1500元;二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5%,每生每学年奖励1000元;

三等综合奖学金:占学生总数8%,每生每学年奖励600元;

综合奖学金的比例及金额可根据学生缴费标准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参评对象及参评资格

第九条 参加奖学金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我院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毕业年级不参评)。

第十条 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明礼诚信,尊师爱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三)勤奋学习,善于创造,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包括党、团及行政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虽未受到纪律处分,但多次违纪受到通报且屡教不改者;

(四)在参评奖学金过程中有各种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奖学金:

(一)学生休学期间;

(二)学生试读期间;

(三)学生留降级后第一个学年;

(四)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第五章 评定依据

第十三条 各等级奖学金评定依据

(一)综合奖学金评定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测评成绩由智育成绩和德育成绩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1.智育成绩根据评奖学年考试课成绩平均值折合80%进行核算,满分80分。

2.德育成绩根据学生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担任学生干部任职情况、考勤、宿舍内务评比情况、学生个人表现综合评定,具体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德育成绩评定细则》进行评定,满分20分。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在每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之后。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各部初审:综合评定奖学金以学生各部(或专业)为单位。学生各部评奖具体细则必须报学生部审核批准。

1.根据奖学金参评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参评。

2.由学生各部组织审核、量化评分。(如果一个年级内存在多个专业,且课程设置不同,按专业进行评定)。测评原始记录与评定结果须保留,以便备查。

3.学生各部公示综合测评成绩及按比例确定的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4.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部提起申诉,学生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部。

5.学生各部将初审的获奖候选人情况填写“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学生部。

(二)学生部审核:学生部根据评定标准及比例对各部所报候选人予以审核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院务会讨论及董事长审批:院务会讨论并将评奖结果报董事长批准。

(四)其它情况处理:

1.如果一个年级内存在多个专业,学生人数不足60人的专业,评定综合奖学金时必须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⑴ 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60分(含60分)以上才具评定综合奖学金资格。

⑵ 如参评人数所占比例不足奖学金分配比例,不得降低参评标准。

2.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但所获奖学金暂不发放,直至按约定时间缴纳学费后补发。超过缓缴时间的不再发放。各年级(部)在评定时需注明其未缴纳学费。

第七章 发放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部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凭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部领取。无特殊情况超过五个工作日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同时发给奖学金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以弄虚作假、欺骗等不正当行为获得奖学金者,学院有权撤销并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并不得参与下一学年度的评奖,情节严重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各部对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应仔细审核,严格把握评定标准。对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的年级,学院将视情况减少或降低奖学金评定名额及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奖学金评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