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面向我院全体且按期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工作制度
第三条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2)各学生管理分部成立以部领导为组长、部(年级)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兼职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认定标准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有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第五条参照《新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一般困难指家庭有较少劳动力且符合当地低保标准的能基本满足学生生活需要;困难指家庭有较少劳动力但尚不能满足学生生活需要;特殊困难指家庭无劳动力不能满足学生日常生活需要。
认定程序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各学生管理分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生管理分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分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各分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分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务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既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