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的渠道,保障学生权益,增进校园和谐,特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医学院学生三全学院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设置新乡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评议决定:
(一)、不服学生部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院长会议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三)、学生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办公室、学生部、教务科负责同志、教师代表(3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其中学院院长任主席,学生部工作人员任兼职干事。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三年为一届,成员可以连任一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两个月开会一次,但视案情主席随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者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当回避。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