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务部
|收藏|设为首页
下载专区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次数:3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及专升本学生。

第四条学生违犯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有反对宪法、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与行为,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有关法规,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集会、游行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的;

(三)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散布谣言或者发表对党和国家具有攻击性的言论的;

(四)组织或者带头参加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带头成立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活动的;

第六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以罚款者,如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考场、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参加赌博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情节恶劣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损坏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损坏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肇事、纠集、挑动、策划或者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者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外校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而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要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一般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贷学金、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妇女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产生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图片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淫秽物品一律没收;

(七)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私藏管制刀具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故意购买赃物或者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烧各种大容量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防火规定,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烧毁的公私财物应予照价赔偿。严禁在床上或者晚上正常熄灯后在寝室内燃点蜡烛,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

(三)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从而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严禁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屡教不改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五)严禁在寝室内起哄或者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有包庇行为,否则一同处分;

(六)不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未经允许在外留宿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经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测验、考试(考查)中出现的考试违规及考试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一学期无故缺席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缺席一天按八学时计;缺操一次按一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一次按半个学时计;见习、实习期间缺席一天按八学时计)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部、年级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在教学见习、实习过程中,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节假日和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校纪律或不按学校要求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对违纪行为,对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见习、实习期间违犯纪律者,可按所在医疗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一)实习学生在检查异性病人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勒索病人财物或私开药物从中牟利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因学业问题或其他问题降级、留级或做退学处理的,不按学校规定办理其手续,不按时离校或纠缠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者;

(二)反供、串供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五)屡教不改者;

(六)同时违犯本条例两款及两款以上规定者。

第二十二条凡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者,一学期内不得评选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选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立功者可提前解除;表现较差者,可延长一年察看期限(只限一次)或开除学籍;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者,在本学年的品行评定等级,可按一般或者较差评定。

第二十五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由学生部审批,报学院备案; 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院长办公会审批后,要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报请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二)学生中违纪行为,发生在本年级,由年级组织调查;发生在年级之间或牵涉到教学、后勤管理、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由学生部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由学生部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谨慎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根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和向上级部门申诉,保留不同意见。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照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享受国家贷款者:①受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者,降低一个等级(时间为一年);②受记过处分者,降低两个等级(时间为一年);③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终止贷款;

2、凡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当学期评先受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

(九)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2009年12月14日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