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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9 浏览次数:177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及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从注册入学到毕业阶段的管理,是对我院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指导下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请假,一般情况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各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需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前两天到教学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交齐学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向教学主管部门申请暂缓注册,批准后方可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只有完成注册才能拥有上课、考试等正常教学活动资格或权限。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则相应学年(学期)已进行或完成的学业、转专业、辅修等相关教学安排的结果自动失效。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课外活动及身体素质锻炼情况等综合评定,评定不及格者应当补考。因身体情况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学生管理部门审核,体育部批准,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可以免修体育课,但应当参加体育保健课,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核,如确因患病(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写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学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教学主管部门备案,领取缓考通知书后允许缓考。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该门课程 “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学生缺席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者该门课程实验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理论考核,应当重修。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安排的军训、劳动课及社会调查等活动,并参加有关考核。

第十九条学生缓考或考核不及格课程应当在下个学期的第二周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补考”栏内按实际得分填写。

第二十条考核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凡跨学期讲授,每个学期进行考核的课程,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凡单独设置的实验、见习、实习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各按一门独立课程计算。

第二十一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依据学院培养方案而定。

第二十二条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学生可以在校内跨院系修读课程。学生跨院系修读课程,本人应提出申请,开设课程的院系同意,学生所在部系批准,报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后修读。

第二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作弊者,取消学士学位,在学籍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部系、学生管理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学院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补考后一学期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以跟班试读,待第一学年结束后,再根据考核情况决定升级或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及格的课程门数,按本规定的第二十条计算。

第二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留、降级后允许免修,其他课程应当重修。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三年制专升本和专科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降级一次。学生接到留、降级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到部系、学生管理部门和教学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年级学习,否则,按缺席论处。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应按照录取院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

(五)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跨科类转专业的;

(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在院期间有违反法律法规或院纪院规行为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毕业年级的;

(六)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四年制本科第三学年;  

(七)所在专业人数少于一个授课小班(15人)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有关程序,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每学期的第十一周,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到学院网站下载或到教务部领取转专业申请表;

(二)每学期第十二周将转专业申请表交到教务部学籍主管部门;

(三)教学主管部门根据教室、实验室容纳情况和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提交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

(四)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审批通过的学生到学籍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我院或原录取学院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五年制本科第四学年,四年制本科第三学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六)录取时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能超过规定学制的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六周)以上的;

(二)学期请假、缺席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学生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写出书面申请,院系、学生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报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凡不按时办理休学手续,或虽办理了手续但不及时离校者,从休学通知书发出三日起,该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所取得的成绩无效,推迟离校者,休学期限将相应延长。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履行在校生的义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学申请,并持“休学证明书”提前到校,复查合格者,经学院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体检不合格或复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学籍。

第六节退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补考后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考核成绩有四门以上主要课程或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以上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席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八)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送达其监护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结论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读过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必修课程者或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毕业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三)毕业鉴定不合格的;

(四)毕业考试、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的;

(五)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尚无显著悔改表现的。

第四十九条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新乡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新乡医学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学过的80%课程合格或取得学分的,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生可以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第六十二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社区和学生住宿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鼓励。

第六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者送达其监护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14日第一次修订)。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